1.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,热爱祖国,热爱党的教育事业,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强烈的事业心、责任感。
2.具有硕士学位和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。
3.在三级以上医院从事临床护理工作8年以上,担任护理部副主任或科教科副科长及以上职务2年以上;高等院校护理学院或附属医院护理部教研室主任及以上职务2年以上;博士及特别优秀者资历可适当放宽。
4..具有宽广的学术视野,熟悉职业教育规律,在相应学科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社会影响力。对学科专业建设具有战略性构想和创新性思维,具备担任院长所需要的组织领导能力、沟通协调能力和对外交流能力。
5.能讲两门以上专业相关课程。
6.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,年龄在45周岁以下,特别优秀者年龄可适当放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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