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,热爱教育事业,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,有志于从事教育工作;2.年龄不超过55周岁,身心健康(教学岗位的高级教师、特级教师、学科带头人、市县级骨干教师年龄可放宽到60周岁)3.本科及以上学历,具有高中教师资格证书。从事语文教学岗位的教师普通话水平必须达到二级甲等,英语教师原则上应具有英语专业八级水平(具备一级及以上职称的教师除外),境外学历需提供国家教育部门的学历认证报告。4.应届师范院校或者师范专业类毕业生,暂未取得高中资格证书的应届毕业生可提交在校学习成绩单,并在约定时间内取得相应资格。5.管理岗位须有相应岗位管理经历一年以上,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执行力,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,人品端正。6.具备以下条件者可优先录用:有民办学校管理岗位工作经历、省特级教师、高级教师、市级学科带头人或骨干教师、教学业绩突出(附成绩证明材料)、市级优秀教师或先进工作者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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