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具备毕业证、幼教资格证、相应普通话等级证; 2.公办在编教师年龄不超过35岁;其中对教育行政及业务主管部门评定的 学科优秀教师 、 骨干教师 、 学科带头人 和非在编经学校评定特别优秀的教师,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; 3.能适应民办学校工作节奏,服从学校工作安排,综合素质较好,具有一定教育教学能力者; 4.师德高尚,热爱教育事业,有团队精神和开拓创新意识; 5.身体健康,乐观进取,无家族遗传病史、无传染病或其他不适合从事教育工作的病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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