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综合素质知识点解析—学生权利保护

时间:2023-01-12人气:作者: 中公教师资格考试网
知识点解析——学生权利保护

学生权利在综合素质的考试中主要考查方式是单选、案例分析题,单选题主要以例子型的单选题为主。因此学生需要能够熟练识记知识点。今天对学生权利进行细致梳理,希望大家能够有清晰的认识,并熟练运用。

青少年儿童作为社会权利主体,主要享有人身权、财产权、受教育权。

一、人身权

人身权是公民权利中最基本、最重要、内涵最为丰富的一项权利。与学生密切相关的人身权包括生命健康权、隐私权、人身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。
知识点解析—学生权利保护

二、财产权

财产权是指具有物质财富内容,直接和经济利益相联系的民事权利。一般而言,学生(幼儿)财产权包括财产所有权、继承权、受赠权以及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等。

财产所有权,是指所有人依法对其财产享有占有、使用、收益、处分的权利。幼儿年龄虽小,但任何人不得随意剥夺、侵犯其权利。

继承权,是指依法享有的、能够无偿取得死亡公民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权利。

受赠权,是指接受别人赠予的财物的权利。

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、著作权、专利权之中的财产权利。

三、受教育权

1.参加教育教学权

学生享有“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,使用教学设施、设备、图书资料”的权利,简称“参加教育教学权”。这是学生的基本权利。

(1)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

在教学过程中,学生有权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课堂教学、讲座、课堂讨论、观摩、实验、见习、实习、测验和考试等活动。

(2)使用教育教学设施权

学生有平等使用教育教学设施、设备和图书资料的权利。

2.获得经济资助权

学生享有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、贷学金、助学金”的权利,简称“获得经济资助权”。

3.获得学业证书权

获得学业证书权是指学生享有“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,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、学位证书”的权利

4.申诉起诉权

学生享有“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,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,对学校、教师侵犯其人身权、财产权等合法权益,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”的权利,简称“申诉起诉权”。

5.受完法定年限教育权

受完法定年限教育权是指年满6周岁的儿童应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并受满法律规定年限的教育,学校和教师不能随意开除学生。

结合上述知识点,看一看常见的练习题:

1.考试前王老师发现少了一份试卷,便对学生小雨说:“你基础太差,参加考试也会不及格,还是不要考了,看书吧。”于是把试卷分发给了其他学生。李老师的做法( )。

A.错误。班主任有免除学生参加考试的权利

B.错误。基础再差的学生都有参加考试的权利

C.正确。体现了严慈相济的职业道德

D.正确。体现了因材施教的教育理念

1.【答案】B。解析:本题考查学生权利保护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规定,受教育者享有“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,使用教育教学设施、设备、图书资料”的权利。题干中王老师因为小雨基础太差,不让其参加考试,侵犯了小雨的参加教育教学权,因此王老师的做法是错误的。故本题选择B选项。

综上所述,ACD选项不符合题干要求,排除。本题选择B选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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